《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二、承办机构
新干县城市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 因建设或者特殊需要;
2. 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3. 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4.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5.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6. 工程施工,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平面图和规划许可证材料。

五、申报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附平面图)。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给予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城管局窗口:0796-21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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