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实施机关
新干县城市管理局法局。
三、申请资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地址:新干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城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二)受理
城管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缺少的具体资料,补齐后方予以受理。
(三)审核 渣土处置地点所属中队在歙县城管执法局网上审批系统收到申请资料后,及时到现场进行勘察,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到市容股,市容股作出拟办意见提交局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主要领导作出许可决定。
(四)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局市容股电话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五、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城管窗口。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予以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 城管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三)监督投诉
  窗口监督投诉电话:2161611。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城管局窗口:0796-21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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