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受理主体 新干县城市管理局
三、受理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条件:
1、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条件
①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工作经历,
并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5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
防尘、防遗漏、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②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不少于20辆,总2载重量≥200吨;
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性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二级企业条件
①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或相关工作经历,
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业车辆不少于3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
防尘、防遗漏、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②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
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性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通用条款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②企业经营性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
③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④制定有科学合理的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⑤具有固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对企业人员的要求
①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
②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所驾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条件:
1、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①处理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或者是所有规模的焚烧垃圾处理厂,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②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净资产达到8000万元以上,其中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③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二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①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②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以上;
③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通用条款
(1)经营管理
①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②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行管理
①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③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3)安全管理
①垃圾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②必须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
③企业应配备沼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风、防毒等安全防护装备;
④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四、受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活动。”;
五、申请材料
1、经营许可申请表(来源:申请人自备,材料形式:纸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材料形式:纸质原件扫描件1份)(可容缺受理);
3、企业章程(来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材料形式:纸质原件扫描件1份);
4、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来源:申请人自备、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材料形式:纸质原件扫描件1份);
5、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来源:申请人自备,材料形式:纸质原件扫描件1份);
6、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身份证、上岗证书、社会保险凭证(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材料形式:纸质原件扫描件1份);
7、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来源:申请人自备,材料形式:纸质原件扫描件1份);
8、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来源:申请人自备,材料形式:纸质原件扫描件1份)。以上材料中的第3、5、7项及第6项中的“社会保险凭证”申报材料适用告知承诺制,可用告知承诺书替代。
八、联系方式
城管局窗口:0796-2161611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