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指南


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部门
新干县城市管理局
三、受理条件
1.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四、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报告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城管局窗口:0796-21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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