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二、承办机构
新干县城市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 属城管局管辖区域内;
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五、申报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给予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城管局窗口:0796-21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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